(2017)浙0781民初2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叶盛、成勇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叶盛,成勇桢,徐贤平,章志军,叶玉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2108号之二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308号。负责人金庆洪,行长。被告叶盛,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成勇桢,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徐贤平,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章志军,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叶玉珍,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被告叶盛、成勇桢、徐贤平、章志军、叶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浙0781民初21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被告章志军、叶玉珍所有的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和宁巷5号房产,现案件已撤诉结案,原告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章志军、叶玉珍所有的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和宁巷5号铂金名邸1幢1301室房产查封(产权证号:浙20**兰溪市不动产权第000341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潘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