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凌、杨其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凌,杨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陈凌,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其成,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陈凌与被执行人杨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陈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125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