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国宪、翟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国宪,翟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500号申请执行人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雄县。法定代表人张同岭,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小强,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孙国宪,男,住雄县。被执行人翟少华,男,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国宪、翟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雄县人民法院(2015)雄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永辉审 判 员 郭中波人民陪审员 及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泽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