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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国宪、翟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国宪,翟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500号申请执行人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雄县。法定代表人张同岭,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小强,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孙国宪,男,住雄县。被执行人翟少华,男,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国宪、翟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雄县人民法院(2015)雄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永辉审 判 员  郭中波人民陪审员  及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泽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