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卡米拉·哈斯木与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米拉·哈斯文,王海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546号原告:卡米拉·哈斯文,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乌鲁木齐电视台记者,住乌鲁木齐天山区大湾北路***号。被告:王海燕,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电视台记者,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226号兴亚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卡米拉·哈斯文与被告王海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卡米拉·哈斯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卡米拉·哈斯文撤诉处理。审判员 穆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