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蔡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蔡小珍,朱建强,建德市新蓬木业有限公司,宋晓红,朱雅霏,韩博,东方前海利泰(深圳)投资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异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胡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俊杰,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蔡小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小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蔡小珍,女,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执行人朱建强,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建德市新蓬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蓬村。法定代表人陆文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宋晓红,女,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雅霏,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博,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东方前海利泰(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候囡囡。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葛健康,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建德支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蔡小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新蓬木业有限公司、蔡小珍、朱建强、宋晓红、朱雅霏、韩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杭建商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第三人东���前海利泰(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8月18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应为中国银行建德支行股份有限公司,但在立案时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列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体不适格,第三人东方前海利泰(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要求直接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法无据。故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第三人东方前海利泰(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