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田永远、肖成亚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永远,肖成亚,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人民政府,宋贤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永远,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成亚,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以上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磊,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宋辉,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减店行政村酒城路。法定代表人:赵继荣,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宋贤朋,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田永远、肖成亚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宋贤朋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5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送达程序违法。本案中一审送达判决书的EMS快递信息显示,一审法院向肖成亚、田永远、宋贤朋送达的是(2016)皖16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宋贤朋的邮递送达被退回后,一审卷宗显示一审法院向宋贤朋公告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是(2015)谯民一初字自02852号民事判决书,以上判决与一审法院向本院报送的法律文书内容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52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肖成亚、田永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彭 亮审 判 员 周甜甜代理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