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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忠亮、曹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亮,曹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陈忠亮。被执行人:曹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本院执行陈忠亮与曹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军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