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执字第14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螺洲支行、郑铭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螺洲支行,郑铭炜,赖舒娅,周安,郑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仓执字第14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螺洲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光。被执行人:郑铭炜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赖舒娅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周安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郑炜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螺洲支行与被执行人郑铭炜、赖舒娅、周安、郑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郑铭炜与赖舒娅共有的坐落于福州市××街道××头路××福州××广场××区××#楼××单元房屋并以分配完毕;另外被执行人周安因涉及违法犯罪,其所有的房屋及银行账户已被平潭县公安局查封,现暂无法处置其财产;被执行人郑铭炜、赖舒娅、周安、郑炜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郑铭炜、赖舒娅、周安、郑炜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敏惠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曹 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梅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