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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栾雪明、李春芝申请李树军婚约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雪明,李春芝,李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栾雪明,男,住海伦市伦河镇德伦村。申请执行人:李春芝,女,住海伦市伦河镇德伦村。被执行人:李树军,男,住海伦市伦河镇。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黑1283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刘文辉审判员  佟 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车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