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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湖市当湖龙华房产中介所与李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当湖龙华房产中介所,李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4186号原告:平湖市当湖龙华房产中介所(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育才路240号西半间。经营者:曹伟杰,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李昊,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当湖龙华房产中介所与被告李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当湖龙华房产中介所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当湖龙华房产中介所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平湖市当湖龙华房产中介所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佳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