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台安县黄沙坨镇五间房村第一村民组与刘德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安县黄沙坨镇五间房村第一村民组,刘德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1543号原告:台安县黄沙坨镇五间房村第一村民组。地址:台安县黄沙坨镇五间房村一组。被告:刘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县黄沙坨镇五间房村第一村民组诉被告刘德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安县黄沙坨镇五间房村第一村民组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安县黄沙坨镇五间房村第一村民组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安县黄沙坨镇五间房村第一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