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核铁物资有限公司、李金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核铁物资有限公司,李金宇,关立福,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核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H3816室。法定代表人:林时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越,天津佳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宇,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岚,天津佳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立福,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乃琛,天津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朦,天津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298号。法定代表人:张继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彦红,天津赢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香南,天津赢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4室-435。法定代表人:张守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萌,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核铁物资有限公司、李金宇因与被上诉人关立福、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6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核铁物资有限公司、李金宇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得当,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核铁物资有限公司、李金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滨海核铁物资有限公司、李金宇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