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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2876号原告:杨某,男,1988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板桥渡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俊山,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1989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板桥渡村*组。本院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已怀孕的相关证明。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