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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村民委员会与陈福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村民委员会,陈福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3010号原告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继东,村主任,联系电话138XX****XX。委托代理人揣志国,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9XX****XX。委托代理人温慧,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生,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1XX****XX.原告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福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艳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