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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7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婷婷与徐转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婷婷,徐转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315号原告:应婷婷,女,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徐转建,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应婷婷与被告徐转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转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婷婷撤回对被告徐转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婷婷负担。审 判 员 蒋晓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笑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