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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世纪泰华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刁可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世纪泰华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刁可海,李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世纪泰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江,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刁可海。被执行人李堃。申请执行人山东世纪泰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刁可海、李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05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世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80×××62〉。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