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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8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芳成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港源盛印刷厂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成,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港源盛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8435号申请执行人李芳成,男。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港源盛印刷厂。申请执行人李芳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港源盛印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84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住院费人民币5476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执行款人民币5526元(含执行费50元)付至本院,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843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本院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843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书记员  杜文生书记员  杜文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