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万长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万长来,董新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681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贵溪市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681MB0209971T。负责人李雪章,主任。被执行人万长来,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农民,住。被执行人董新星,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万长来、董新星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贵计生征决[2016]第103102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贵计生征决[2016]第1031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万长来、董新星属农业户口,均系初婚,双方为非独生子女,于2011年2月11日结婚。2011年8月20日生育一女,2013年5月23日生育一女,2015年8月12日生育一男。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查核实后,认为两被执行人2015年8月12日生育一男违反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照2015年贵溪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农村户口计征基数为5500元。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贵计生征决[2016]第1031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万长来、董新星征收社会抚养费38500元(5500元×3.5×2人)。被执行人万长来、董新星在��定期限内既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贵溪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万长来、董新星作出的贵计生征决[2016]第1031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贵计生征决[2016]第1031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徐 松审判员 饶路新审判员 许孔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