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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何雄、胡世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雄,胡世顺,李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终884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雄,男,1994年2月2日生于贵州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捕前住贵州省。2017男3月23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辩护人申鹏、赵利芳,均系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543823、15201201711574122。原审被告人胡世顺,男,1984年8月8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5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海,男,1986年12月29日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世顺、李海犯盗窃罪,被告人何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7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塬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何雄及其辩护人申鹏、赵利芳,原审被告人胡世顺、李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胡世顺、李海犯盗窃罪,被告人何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法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刑初77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厉文华审判员  弋 玮审判员  何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燕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