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陕县龙王镇西沟永明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储成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陕县龙王镇西沟永明养殖专业合作社,储成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3民初259号原告:宁陕县龙王镇西沟永明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宁陕县。法定代表人:邹永明,系该合作社负责人。被告:储成娥,女,住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陕县龙王镇西沟永明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储成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宁陕县龙王镇西沟永明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陕县龙王镇西沟永明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陕县龙王镇西沟永明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