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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执恢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文艳与被执行人肖家余、谢灵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艳,肖家余,谢灵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恢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文艳,女,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家余,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灵海,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艳与被执行人肖家余、谢灵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拥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