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2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青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青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青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青县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3155号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振荣,经理。被告河北青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被告青县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青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青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万明审 判 员  王 颜人民陪审员  高增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世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