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袁吉康与张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吉康,张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825号原告:袁吉康,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覃福州,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舒婷,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告:张文辉,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袁吉康诉被告张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起诉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吉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袁吉康负担。审判员 罗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远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