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4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袁吉康与张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吉康,张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825号原告:袁吉康,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覃福州,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舒婷,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告:张文辉,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袁吉康诉被告张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起诉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吉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袁吉康负担。审判员  罗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远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