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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义峰申请执行赵恒哲、赵建文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义峰,赵恒哲,赵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897号申请执行人赵义峰,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赵恒哲,男,汉族,1950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赵建文,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义峰申请执行赵恒哲、赵建文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8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