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义峰申请执行赵恒哲、赵建文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义峰,赵恒哲,赵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897号申请执行人赵义峰,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赵恒哲,男,汉族,1950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赵建文,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义峰申请执行赵恒哲、赵建文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8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