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袁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3944号原告袁某,女,回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丁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回族,1975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书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