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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袁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3944号原告袁某,女,回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丁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回族,1975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书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