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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颜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颜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07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营业场所: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6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65717353R。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泳敏,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颜蓉,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诉被告颜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0元,超出本案应缴纳的受理费25元,退回给原告)。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李子平何建通易钊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吕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