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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汪凤与王运气郭振强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凤,王运气,郭桂伏,郭振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320号原告:汪凤,女,1962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才,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书,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运气,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郭桂伏,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郭振强,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汪凤与被告王运气、郭桂伏、郭振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汪凤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汪凤负担。审判员  周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