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培喜介绍贿赂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培喜
案由
介绍贿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24刑初78号公诉机关东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培喜,男,1958年9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东宁市,汉族,住东宁市东宁镇。2017年7月21日因本案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东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检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培喜犯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培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现已审理终结。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培喜系原东宁县东方红煤矿矿长,陈某某(另案处理)系该煤矿工人。2015年4月,黄培喜明知陈某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但仍接受陈某某的请托,找时任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管理办公室主任的姜青林(另案处理),为陈某某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并帮陈某某送给姜青林好处费4万元。但由于陈某某的工作档案中记载的井下工作年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所需要的井下工作年限,至案发前姜青林未能给陈某某办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亦未将收受的4万元好处费退还。被告人黄培喜介绍贿赂一案,系黄培喜主动到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介绍贿赂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培喜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根据其自首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黄培喜免于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培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出具的破案经过说明,陈某某的劳动人事档案材料,姜青林公务员登记表及单位证明,证人陈某某、田晓燕、姜青林证言,被告人黄培喜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培喜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沟通、撮合、穿针引线,并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传递行贿款物,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培喜犯介绍贿赂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培喜具有自首情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培喜犯介绍贿赂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巍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史增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