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4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赤峰金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庆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4963号原告:赤峰金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宝山路。法定代表人:艾春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男,系赤峰金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庆春,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原告赤峰金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金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庆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金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庆春立即缴纳拖欠的物业费6550元;2.判令李庆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14日,赤峰金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庆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赤峰金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该服务区域的全体业主,受益人按房屋面积向赤峰金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用。李庆春系上述物业服务区域内xxxx小区xx号楼xxx号厅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218.33平方米,按约定应向赤峰金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2014年12月3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550元。合同履行至今,赤峰金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约定为李庆春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李庆春至今仍拒不履行缴费义务。李庆春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李庆春拖欠赤峰金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550元物业服务费属实,其应按照约定向赤峰金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李庆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列》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庆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金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李庆春负担,李庆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赤峰金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