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祥与芜湖汉光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芜湖汉光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李祥,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胡斌,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汉光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华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祥与被执行人芜湖汉光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芜湖汉光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71937.5元、案件受理费3814.5元,并承担执行费5479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厂房和土地使用权,目前暂无变现。除上述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