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行终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蒲翠霞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翠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12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蒲翠霞,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代理人王健,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佳,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新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纪子放,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蒲翠霞因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6]施装字0721号)(以下简称0721号《许可证》)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6)京0102行初14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蒲翠霞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于2011年5月16日与北京宝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蒲翠霞承包北京市西城区东太平街57号(B楼综合商务楼)的隔断拆除工程。但因甲方与其他人员的产权纠纷,蒲翠霞开始未能施工。2015年9月,亚朵(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朵公司)突然进场施工,蒲翠霞对此并不知情。2016年3月,蒲翠霞到市住建委举报亚朵公司无证施工,2016年3月20日市住建委要求该公司停工。后蒲翠霞得知该公司持有建筑工程许可证,遂至市住建委举报该证内容不实。2016年7月13日市住建委撤销了该证,亚朵公司停工。2016年11月10日,市住建委向亚朵公司颁发0721号《许可证》。蒲翠霞认为0721号《许可证》内容有误,信息不实,应予撤销。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0721号《许可证》。市住建委一审辩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是建设单位。蒲翠霞既不是0721号《许可证》所涉建设单位,也不是施工单位、产权单位,故其不是0721号《许可证》的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驳回蒲翠霞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在市住建委否认蒲翠霞与0721号《许可证》存在利害关系的前提下,蒲翠霞未提出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被诉行政行为是市住建委向亚朵公司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该行政许可行为是对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活动的一种许可。蒲翠霞不是被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被许可人,该行政行为对蒲翠霞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蒲翠霞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蒲翠霞的起诉。蒲翠霞不服一审裁定,认为其与0721号《许可证》具有利害关系,本案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市住建委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是市住建委向亚朵公司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该行政许可行为是对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活动的一种许可。蒲翠霞不是被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被许可人,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诉行政行为对蒲翠霞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裁定驳回蒲翠霞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蒲翠霞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丹审判员 严 勇审判员 李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