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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曲志伟、赵天天、郝彤彤、尚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志伟,赵天天,郝彤彤,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149号被执行人曲志伟,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被执行人赵天天,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被执行人郝彤彤,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尚超,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曲志伟、赵天天、郝彤彤、尚超盗窃、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中,经查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军审判员  刘亚芝审判员  吴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