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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成超、王帅与上海淘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黄成超,男,汉族,1960年10月20日生,住上海市崇明区。申请执行人王帅,女,汉族,1986年2月8日生,住上海市崇明区。被执行人上海淘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周仕供。原告黄成超、王帅与被告上海淘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黄成超、王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