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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刚诉被告李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李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318号原告:陈刚,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龙腾西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李国权,男,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红星路*号*单元*楼*号。原告陈刚与被告李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86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