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刚诉被告李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李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318号原告:陈刚,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龙腾西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李国权,男,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红星路*号*单元*楼*号。原告陈刚与被告李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86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