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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东有与被告童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有,童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22民初2325号原告:王东有,男。被告:童红军,男。原告王东有与被告童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红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东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4,000元整,还款日时2017年1月26日,逾期后,被告分文未还且电话停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童红军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6日,被告童红军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24,000元,原告提供124,000元借款后,被告童红军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上载明:今借到王东有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还款日为贰零壹柒年壹月贰拾陆日。逾期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童红军未予偿还,遂引起了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童红军向原告王东有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本案已约定还款期限,但逾期后被告未还清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童红军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童红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东有借款1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被告童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末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邢晓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向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