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辖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胡敏与胡耀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耀华,胡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耀华,男,汉族,1966年12月生,住江苏省泗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敏,男,汉族,1977年11月生,住江苏省。上诉人胡耀华因与被上诉人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1民初1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胡耀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泗洪县,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要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镇江市润州区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陈开亮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