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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3567号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壮,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宁。被告张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