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7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传存与周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存,周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485号原告:杨传存,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周涛,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徐州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杨传存与被告周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杨传存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传存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存撤回��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传存负担。审判员 高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缪译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