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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程静、张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静,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程静,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静,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程静与被执行人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5)宁民一初字第1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17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