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重庆滨信建材有限公司与王烈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浜信建材有限公司,王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浜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云龙村大碑寺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6860402U。法定代表人:赵文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烈刚,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滨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渝0151民初518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烈刚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滨信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只有少许银行存款,暂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王烈刚无工商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烈刚有房产一套,已被本院查封,但是该房设立了抵押,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王烈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烈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烈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案立案至今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浜信建材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2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游 洪助理审判员 唐德波助理审判员 屈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