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宗庆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庆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61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庆龙,男,1988年6月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蓟县,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庆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庆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宗庆龙在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贻成峰景小区,盗窃该小区82栋、85栋、86栋、87栋楼内电梯的门机主板共四块。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224元。2017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宗庆龙在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融科心贻湾小区,盗窃该小区8号楼电梯的门机主板一块和门机副板一块,以及9号楼电梯的驱动主板一块。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372元。2017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宗庆龙在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晴景家园小区,盗窃该小区16栋电梯内的门机主板一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44元。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庆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宗庆龙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宗庆龙在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贻成峰景小区,盗窃该小区82栋、85栋、86栋、87栋楼内电梯的门机主板共四块。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224元。2017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宗庆龙在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融科心贻湾小区,盗窃该小区8号楼电梯的门机主板一块和门机副板一块,以及9号楼电梯的驱动主板一块。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372元。2017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宗庆龙在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晴景家园小区,盗窃该小区16栋电梯内的门机主板一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44元。被告人宗庆龙的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3040元。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宗庆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代某、刘某、李某证言,被告人宗庆龙供述,价格认定意见书,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辨认笔录、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天津市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贻成峰景物业管理所出具证明,心怡湾物业服务中心出具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宗庆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宗庆龙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宗庆龙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宗庆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宗庆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宗庆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宗庆龙向被害单位天津市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贻成峰景物业管理处退赔人民币14224元,向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3444元,向第一太平洋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心怡湾物业服务中心退赔人民币53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晓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惠文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