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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叶惜娃、徐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惜娃,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叶惜娃,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徐彬,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叶惜娃与被执行人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其名下无车辆、房产、股权,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