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关于安徽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宋治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治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治龙。本院在执行安徽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宋治龙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现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5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乔印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