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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袁忠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袁忠江,李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9行审47号申请人: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东路220号。法定代表人:刘庆标,任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袁忠江,男,1983年0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被申请执行人:李少杰,女,1984年07月0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袁忠江之妻)。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袁忠江、李少杰夫妇政策外生育一孩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05005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6)05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机关做出的征费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认为,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6)05005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6)05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山审判员  罗达清审判员  XX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