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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利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684号被执行人张利刚,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张利刚罚金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402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8月23日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罚金3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张利刚于2017年8月28日主动向本院履行了罚金3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402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