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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先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先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631号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号。法定代表人:邓敏,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仲辉,男,该社员工。被告:谢先文,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先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立案当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裕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