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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1516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与科邦石化(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科邦石化(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516号申请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临洪闸西,法定代表人:颜成华。被执行人科邦石化(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金玉虎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邦石化(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栋审 判 员  周 颜代理审判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