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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范中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中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374号被执行人范中朋(曾用名范华伟、化名王利),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小学毕业,住临泉县宋集镇杨洼行政村小范庄1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203281937。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范中朋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经过四查发现被执行人范中朋有车辆登记,车牌号码为皖KRG8**,车辆品牌:大运牌,因被执行人范中朋在外地下落不明,我院未实际扣押该车辆,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范中朋无银行存款、工商局无股权登记、房产所无房产登记,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范中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