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淄博福鑫瓷器有限公司与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福鑫瓷器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阚方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4行初14号原告淄博福鑫瓷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13291541J。住所地:博山区石炭坞东首。法定代表人李会利,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秀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400421812X7。住所地:博山区峨嵋山路20号。负责人孙传博,局长。委托代理人铉律,该局社会保险管理科副科长。第三人阚方会,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淄博福鑫瓷器有限公司职工,住博山区。委托代理人阚兴盛,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监狱民警,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福鑫瓷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阚方会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告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原告淄博福鑫瓷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福鑫瓷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福鑫瓷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于莎莎人民陪审员 秦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郑 娟书 记 员 任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