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0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雪英、杨银丽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英,杨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陈雪英,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被执行人杨银丽,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覃塘区。陈雪英与杨银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银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雪英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银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雪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银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雪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子鹏 微信公众号“”